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院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2日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做好院务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院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院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学院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三种方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本院信息,可以根据本院的公开形式自行查阅;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本院信息,可以按照本指南指引,申请本院依法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院主动公开的院务信息范围参见《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院务信息公开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院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此外,本院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学院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会议纪要、简报、院广播、公告栏、教代会、学代会以及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当公开的院务信息产生(发生)后,本院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院规范性文件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式

有关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院内师生可登录http://www.zzslxx.com,进入学院信息公开网子站或院属部门二级网站,查询获取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也可以到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院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36  学院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65821001)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学院师生员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学院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1-65821001

传真电话:0371-65821001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36

邮政编码:450008

电子邮箱:ywxxgk@126.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院务公开信息,应填写《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院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申请表可以从学院信息公开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学院办公室领取。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获取与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学校信息的法人、其他组织,还应当提供相应有效的机构、组织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院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否则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其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2申请受理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学院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院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 受理申请表后,办公室或者院属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表格填写完整、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且理由正当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2)院办公室收到院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院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院中止受理申请程序,但要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的院务信息,学院办公室要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学院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将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或者本院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院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院纪委(监察室)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36

联系电话:0371-65821225

传真号码:0371-65821001

邮政编码:450008

电子邮箱地址:hnshxyjjjcs@126.com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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